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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,保護企業(yè)資產和人身安全,根據(jù)國家《安全生產法》、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(jiān)察暫 行條例》《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特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2、本規(guī)定適用于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,包括燃煤蒸汽鍋爐、燃油蒸汽鍋爐、燃氣蒸汽鍋爐。
3、使用鍋爐的工廠應按照勞動人事部頒發(fā)的《鍋爐使用登記辦法》逐臺辦理登記手續(xù)和鍋爐技術檔案,包括安 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。
4、必須高度重視鍋爐安全工作。各工廠廠長是鍋爐安全的*責任人。專職負責鍋爐設備的技術管理,按 照規(guī)程的要求搞好鍋爐的使用管理工作。根據(jù)鍋爐的結構型式、燃燒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訂保證鍋爐安全運行的操作規(guī) 程和防爆、防火、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處理辦法,并按其嚴格實行。嚴禁酒后和上崗飲酒及脫崗。
5、制訂和實行鍋爐及其安全附件的維護保養(yǎng)和定期檢修制度,對具有自動控制系統(tǒng)的鍋爐以及鍋爐安全的各種 儀表,還應建立巡回監(jiān)視檢查和定期進行校驗檢修的制度。
6、按照勞動人事部頒發(fā)的《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》對司爐工人進行管理。沒有與鍋爐相應類別 的合格司爐工人,不得使用鍋爐。鍋爐水質化驗員須經法定機關考核取證方可上崗。
7、鍋爐受壓元件損壞,不能保證安全運行至下一個檢修期,應及時組織修理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有安全 隱患的鍋爐投入運行,司爐工有權拒絕操作,并可直接向生產總部設備管理部報告。鍋爐受壓元件的重大修理,如鍋 筒、爐膽、封頭、管板、下腳圈、集箱的更換、矯形、挖補、主焊縫的補焊等,應具有國家職能部門認可的有相應資 質的單位和個人方可進行修理。修理前應有圖樣和施工技術方案。修理的技術要求參照鍋爐專業(yè)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 規(guī)定。修理完工后,應將圖樣、材料質量證明書、修理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工廠的鍋爐技術檔案內。
8、對于提高鍋爐運行參數(shù)和鍋爐受壓元件的改造,施工的技術要求應符合鍋爐制造和安裝的有關技術標準。由 于結構和運行參數(shù)的改變,水處理措施和安全附件應與新參數(shù)相適應。
9、為了確保鍋爐的正常運行,須制訂司爐交接班制度,并認真填寫鍋爐運行記錄。嚴禁在有壓力或爐水溫度較 高的情況下修理鍋爐受壓元件,以防止氣、水噴出傷人。
10、非鍋爐房操作人員禁止進入工作場所內(含鍋爐房、煤場)。外來人員必須經有關領導批準或陪同方可進入 。
安全生產,是一切的前提,那么在使用鍋爐的過程中如何才更安全呢?
1.鍋爐房一般應單獨設置,但不可設在(或毗鄰)人員密集的場所。鍋爐房應為一、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,不能 以煤為燃料,且總額定蒸發(fā)量不超過每小時4噸的鍋爐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,但應注意其煙囪與屋頂可燃結構 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厘米。
2.鍋爐房應選擇在主體建筑的下風或側風方向。與周圍易燃、危險建筑,以及鍋爐房與煤堆,鍋爐房與油(氣) 罐等之間的防火間距,可根據(jù)儲量按《建筑設計防火規(guī)范》的有關規(guī)定確定執(zhí)行。
3.鍋爐房應采用每平方米一般不宜超過120公斤的輕型屋頂作泄壓面積。鍋爐房作多層布置時,每層兩側至少應 各有一個出口,并有安全疏散樓梯直達各層操作點。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,工作室或生活室的門應向鍋爐內 開,所有出入口和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。但是,與鍋爐房毗連的調壓間,應該用防火墻分隔,其門窗應向外開啟,并 不得直接通向鍋爐房。
4.爐渣場地的位置要選擇適當,周圍砌筑圍墻。而在鍋爐房周圍25米范圍內,不得搭建易燃建筑或堆放可燃物。
5.鍋爐房電力線路應采用金屬套管或電纜布線,不可沿載熱體的表面敷設,也不可在煤場下通過。室內禁止堆放 可燃物。
6.鍋爐房應根據(jù)需要設置消防給水設備、滅火系統(tǒng),配備滅火器材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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